律师问答
因该处房产为赵女士和丈夫共同出资购买,虽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,但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,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,房产的一半份额应属于赵女士所有,并非丈夫的遗产,丈夫无权处分。所以, 丈夫遗嘱的这部分,应认定为无效。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只能根据遗嘱继承房产的一半份额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了有约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在家庭关系当中,解除婚姻关系并不会改变亲子关系,丈夫和前妻的孩子依然享有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,并且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。同时丈夫也有权利自由地处分个人财产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 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- 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;
- 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;
-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